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函,有關公務人員加班時數以補休假為補償方式者,應於補休期限2年內休畢及相關人事管理措施預為因應一案。
112年1月1日(含)後加班補休將自114年1月1日陸續屆期,為維護同仁健康權,有加班補休時數之同仁應於補休期限(2年)內休畢,請同仁妥為規劃。
公務員加班以補休假為原則,平時考核獎勵為例外。
且以平時考核獎勵給予加班補償須符合下列要件:
一、公務人員補休假應於加班後2年內補休完畢。如確實因本校指派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公務人員加班時數無法於補休假期限內補休完畢時,方得計發加班費。
「本校因業務需要無從補休之結算要件,須由加班當事人負舉證責任」(舉證曾依限申請補休,並留存機關否准事證),
請至雲端差勤下統下載個人申請補休,未經學校批准,因指派業務無法補假之差假證明。
二、加班補休因業務需要致於補休期限(2年)內未休畢者,應結算加班費為優先;倘因預算之限制致無法結算加班費時,始得以平時考核之獎勵,結算未休畢且無法結算加班費之加班時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