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修正「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

發佈日期 : 2024-09-30 最後更新日期 : 2024-09-30 公告者 : 人事主任

修正重點:
本案係為落實中央公教人員申請災害貸款,提高申貸文件證明力,減輕村(里)長開立證明事項負擔,同時考量實務上尚無警察機關開立災害證明,

爰參酌現行公務人員退 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與往來銀行合作辦理參加退撫基金人員指定用途貸款作業規定第12點、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十九條等規定,

將第一項第三款災害貸款有關出具證明之規定,由「經居所所在地村里辦公處或警察、消防機關勘查出具證明者 」,

修正為「經居所所在地鄉(鎮、 市、區)公所或消防機關勘查出具證明者」(按:主要刪除警察機關之出具證明文字),餘均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