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校園性別事件防治之宣導
發佈日期 :
2025-02-03
最後更新日期 :
2025-02-03
公告者 :
輔導組長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校園性別事件防治
違反性平法之行為人為校長、教職員工、社團老師教練時,除以公益性理由公告行為人姓名之外,如被害人為18歲以下,經調查認定屬實且行為情節重大者,將函送社政主管機關依兒少法第97條規定審議裁處。
詳細內容如附件。
性別平等教育法宣導.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