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 :
2025-06-18
最後更新日期 :
2025-06-18
公告者 :
人事主任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規定辦理。
二、為辦理旨揭業務,本署擬於114學年度商借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至本署支援相關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一)教師資格:
1、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 區及全校班級總數在12班以下之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者。
3、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4、須熟悉電腦文書軟體之操作,並具公文寫作能力者。
5、未曾受刑事、懲戒或行政處罰者。
(二)商借期間:自114年8月1日至115年7月31日止。
(三)服務地點:本署臺中辦公室(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 4號)。
(四)辦理業務:高級中等學校課程及教學相關行政業務。
(五)其餘事項依本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