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行政總處為利同仁返鄉協助災後重建,學校得依「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13條規定,從寬認定給予停止上班登記
(第1項)
天然災害發生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行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於事後陳報機關、學校首長:
一、為清理天然災害所造成之普遍性災害。
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配偶、直系親屬有重大傷亡或失蹤。
三、各機關、學校公教工及其配偶、直系親屬所居住之房屋因受災倒塌或有倒塌之危險,或遭受重大損失時,為處理善後。
四、災情已達停止上班及上課基準,因通訊中斷無法聯繫。
五、其他因地形、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
(第2項)機關、學校首長得在15日範圍內,視實際需要給予當事人停班(課)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