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附「教育部所屬學校公務人員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0條修正「教育部所屬學校公務人員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條之1第8項規定應調離學校現職之處理參考流程」,名稱並修正為「教育部所屬學校公務人員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0條第5項規定應調離學校現職之處理參考流程(一般人員)」及「教育部所屬學校公務人員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0條第5項規定應調離學校現職之處理參考流程(一條鞭人員)」及其修正對照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