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校園孩童及其陪同家長於連假期間施放爆竹煙火能符合規定,本校加強宣導請遵守下列條文,以維護本市公共安全

發佈日期 : 2026-02-26 最後更新日期 : 2026-02-26 公告者 : 體育組長
(一)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13條第一項: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於兒童施放一般爆竹煙火時,應行陪同。
(二)下列一般爆竹煙火禁止兒童(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條所稱未滿十二歲之人)施放:1、升空類:例如小高空、空中美人等。2、飛行類:例如沖天炮、笛聲炮等。3、摔炮類。
(三)嘉義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第四條:下列區域除前項規定之時間禁止施放外,於下列時間亦禁止施放:1、各機關及各級學校周界三十公尺範圍內:自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止。2、各醫療機構(診所除外)周界三十公尺範圍內:全日。3、其他經本府公告之區域及時間。元旦及其前一日、春節至元宵節、清明節、端午節、中元節、中秋節、國慶日及經本府公告之日期,得不受前二項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