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之保險費率,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重行釐定並自民國111年1月1日起,依精算結果調整, 重行釐定公保之保險費率如下: (一)不適用年金規定之被保險人調整為7.83%。 (二)適用年金規定之被保險人調整為10.16%。 (三)以上費率之調整自111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