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111年6月27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一字第11100044191號、行政院院授人培字第11100014762號令會同修正發布「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1條條文

發佈日期 : 2022-07-04 最後更新日期 : 2022-07-08 公告者 : 人事主任

轉知考試院111年6月27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一字第11100044191號、行政院院授人培字第11100014762號令會同修正發布「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1條條文。

一、依據銓敘部111年6月29日部法二字第1115467159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二、因應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工法)部分條文業經總統於111年1月12日修正公布,並由行政院定自同年月18日施行,該法第15條第5項規定將「陪產假」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以公務人員亦為性工法之適用對象,
爰作本案修正,修正重點如下:
(一)將「陪產假」之假別名稱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並修正其給假條件、給假日數(7日)及給假期間;明定各機關對公務人員依規定申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以及因安胎事由申請其他假別之假時,不得拒絕,
亦不得影響其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二)參酌性工法第15條第3項規定,明定公務人員因安胎事由請2日以上之假者,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