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行政院111年9月8曰院授人給字第1114001467號函修正「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

發佈日期 : 2022-09-15 最後更新日期 : 2022-09-15 公告者 : 人事主任

行政院111年9月8曰院授人給字第1114001467號函修正「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修正總說明、修正條文對照表)
主要修正重點:
一、新增「產後護理貸款」:額度最高新臺幣30萬元,並限於子女滿 3足歲前申請;申請時需檢附本人或配偶產後坐月子休養,經醫院出具新生兒出生證明文件,並檢附照護費用(包括護理機構、坐月子中心、到宅坐月子、月嫂服務或月子餐宅配費用等)證明。
二、修正「長期照護貸款」之適用條件:公教員工之配偶、本人及配偶之直系血親如不符「長期照顧服務法所定身心失能情形,持續已達或預期達 6個月以上」之條件,但符合「年齡滿65歲(原為80歲)以上,日常生活須被照顧」之條件,亦得申請本項貸款。
三、修正「傷病醫護貸款」之最高限額貸款門檻:自付醫療、照護費用在新臺幣3萬元以上者,得申貸最高限額新臺幣60萬元;自付醫療、照護費用未達新臺幣 3萬元者,最高得申貸新臺幣30萬元。(原門檻為新臺幣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