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落實零體罰政策,持續強化所屬人員輔導與管教策略及專業知能,務必透過正當、合理且符合教育目的之方式,達到積極正向管教及輔導學生目的。

發佈日期 : 2022-11-07 最後更新日期 : 2022-11-07 公告者 : 生教組長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10月25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141889號函辦理。
二、依「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規定略以,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另依「教師法」第32條規定略以,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之義務,合先敘明。
三、為落實零體罰政策,請貴校確遵「教師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教育部111年2月11日修訂之「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等相關法規,持續宣導體罰事件處理流程或相關規範。
四、貴校倘知悉教師疑有體罰學生情形,請依「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等法令規定進行通報及釐明妥處,以符法制。
五、請貴校透過各項相關研習與會議定期宣導校園正向管教政策,除對學校教師宣導外,亦應包含其他輔導管教學生之人員(如運動教練、社團教練、學校志工、學校行政人員...等),以利校內所有教育人員均能清楚並落實教育部零體罰政策,採取符合教育目的及合法有效之輔導管教措施,以達到積極正向協助教育學生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