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 :
2022-12-14
最後更新日期 :
2022-12-14
公告者 :
衛生組長
主旨:衛生福利部業於111年12月l日以衛授疾字第1110201055號
公告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措施裁罰規定」,檢送公告影本l份,請貴局處轉知所屬相關業者/單位知悉並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1年12月1日衛授疾字第1110201055A號函辦理。
二、本次公告修正摘要如下:
(一)刪除外出時應全程佩戴口罩規定,調整為「外出於室內空間、室內場所(包括車廂、船舶、航空器等運具之內部空間)」全程佩戴口罩。以下情形可暫免佩戴口罩:
1、外出時確有飲食需求時。
2、以下場合/活動:
(1)從事運動、唱歌、拍攝個人/團體照時。
(2)自行開車,車內均為同住家人,或無同車者時。
(3)直播、錄影、主持、報導、致詞、演講、講課等談話性質工作或活動之正式拍攝或進行時。
(4)於溫/冷泉、烤箱、水療設施、三溫暖、蒸氣室、水域活動等易使口罩潮濕之場合。
(5)上述場合/活動應隨身攜帶口罩,本身有相關症狀或與不特定對象無法保持社交距離時,仍應佩戴。
3、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或主管機關指定之室內場所或活動,如符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或主管機關之相關防疫措施,得暫時脫下口罩。
(二)取消宴席不得離桌進行敬酒/茶等社交互動之規定。
三、另考量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管之場所(域)目前皆無強制關閉之場所或活動,另亦各自訂有相關防疫指引或公告,爰一併刪除「教育學習場域」、「宗教祭祀場所/活
動」、「全國休閒娛樂場所」、「全國觀展觀賽場所」及「全國餐飲場所」等相關防疫措施。
四、旨揭公告各項措施涉及層面廣泛,請各局處惠予檢視前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規範所訂COVID-19防疫指引;另請本府警政單位如執行相關稽查舉法事項時,應依循旨揭之裁罰規定辦理,且因該指揮中心已逐步放寬相關防疫措施,請勸導民眾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