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自112年10月1日該日後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包含公教人員養老給付)者,均無法再參加國保,
因涉及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未來退保後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之權益,爰函轉銓敘部及衛生福利部相關函文乙份,請自行參考。
國民年金法第7條第3款規定略以,未滿65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而於該法施行後15年內,
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合計未達15年或一次領取之勞工保險或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總額未達新臺幣50萬元者,
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以下簡稱國保)。由於上開規定於112年10月1日實施屆滿15年,
凡自該日後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包含公教人員養老給付)者,均無法再參加國保。
對於前開規定落日後可能受影響之曾參加軍公教保對象個人日後參加國保權益,
若被保險人尚有其他國保疑問,應請其逕洽國保之主管機關或勞工保險局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