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加班補償與補休假期限之計算等疑義
發佈日期 :
2024-01-12
最後更新日期 :
2024-01-30
公告者 :
人事主任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加班補償與補休假期限之計算等疑義
公務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以,有關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加班補償與補休假期限之計算等疑義一案,請查照。
依據教育部國教署案陳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3年1月2日公保字第1120014677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公務人員加班無法於補休期限內休畢時,始有結算計發加班費問題,且該「機關因業務需要無從補休」之結算要件,須由公務人員舉證」
公務人員之加班補休因業務需要致於補休期限(2年)內未休畢者,應結算加班費為優先;倘因預算之限制致無法結算加班費時,始得以平時考核之獎勵,結算未休畢且無法結算加班費之加班時數。
餘請詳來函及其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