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名稱並修正為「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
發佈日期 :
2024-02-02
最後更新日期 :
2024-02-02
公告者 :
人事主任
修正重點:
配合公教人員保險法之修正,將原請領生育補助之條件:
一、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280日後分娩。
二、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181日後早產」刪除,「配偶分娩或早產」即可申請生育補助。(詳修正對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