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銓敘部檢送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2條令釋
發佈日期 :
2024-08-23
最後更新日期 :
2024-08-23
公告者 :
人事主任
一、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為保障事務官轉任政務官者,規定渠等轉任後,得依意願選擇適用第一類或第二類身分:
(一)、第一類:轉任後選擇繼續適用原退撫法律,並依規定按月繼續繳交退撫基金。
(二)、第二類:轉任後改選擇繳交政務人員離職儲金,原事務官身分保留或先行辦理退休。
二、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規定,前述事務官係指適用公務人員退撫基金制之公教人員,未包含適用專戶制退撫儲金之公教人員。為保障渠等權益,爰令釋在政務人員退撫條例修正前(按:指將專戶制公教人員納入適用),繳交退撫儲金之專戶制公教人員轉任政務人員者,得先比照繳交退撫基金之公教人員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