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及民法相關規定覈實辦理學生轉學事宜。
發佈日期 :
2024-11-15
最後更新日期 :
2024-11-15
公告者 :
註冊組長
一、依據嘉義市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學生轉學,應由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向學校提出申請。
二、另依民法第1089條第1項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同法第1092條規定,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按一定期限內以書面委託他人行使監護職務。
三、復依民法第1055條第1項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四、邇來接獲民眾反映,學校未經家長雙方或兩造監護人簽署同意,即由其中一方逕為辦理學生轉學程序。因轉學係屬學生之重大事項權利,為避免監護權爭議,請學校於辦理旨揭事宜,應請雙方家長或兩造監護人到場簽名且繳驗身分證件。無法到場者亦須出具委託書並提供身分證件。
五、如為雙方協議或由法院宣判為「單獨監護權」者,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最終判決結果、裁定暫時處分內容中敘明由某方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或就學學校、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三個月內並具詳載監護權隸屬事項)。
二、另依民法第1089條第1項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同法第1092條規定,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按一定期限內以書面委託他人行使監護職務。
三、復依民法第1055條第1項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四、邇來接獲民眾反映,學校未經家長雙方或兩造監護人簽署同意,即由其中一方逕為辦理學生轉學程序。因轉學係屬學生之重大事項權利,為避免監護權爭議,請學校於辦理旨揭事宜,應請雙方家長或兩造監護人到場簽名且繳驗身分證件。無法到場者亦須出具委託書並提供身分證件。
五、如為雙方協議或由法院宣判為「單獨監護權」者,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最終判決結果、裁定暫時處分內容中敘明由某方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或就學學校、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三個月內並具詳載監護權隸屬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