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嘉義市政府114年1月24日府教社字第1140950824號函訂定「嘉義市教師節敬師獎勵實施要點」
發佈日期 :
2025-01-24
最後更新日期 :
2025-01-24
公告者 :
人事主任
「嘉義市教師節敬師獎勵實施要點」發放對象須於發給當年度九月一日仍在職者:
一、本校編制內或聘(僱)用期間達三個月以上全時教職員工及廚工。(包含校長、教師、人事、主計、幹事、護理師、工友、外師、專任輔導教師、臨時人員、月薪制特教助理員、廚工(不含外包人員),屆時由教育處調查發放人數。
二、依該要點第四點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發放教師節敬師獎勵:
(一)最近二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彈劾。
(二)最近一年內平時考核曾受記過以上之處分。
(三)最近一年內平時考核經功過相抵後,累積達申誡以上之處分。
(四)最近一年涉及體罰、霸凌、不當管教、違法處罰學生,或涉有違 反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 防制法、本府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懲戒處理要點、本府職場霸 凌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查證屬實。
(五)最近二次之年終(含另予)考績(成、核)均受考列丙等或相當等 次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