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導現職軍公教不得赴陸設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申領陸方身分證、定居證及居住證
發佈日期 :
2025-02-27
最後更新日期 :
2025-03-03
公告者 :
人事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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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重申現職軍公教人員不得申領中國大陸居住證;已申領者,建議各機關參照「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30條有關陸籍人士經許可定居後,須於3個月內提出喪失原籍證明之公證書規定,要求渠等於3個月內提出放棄之證明資料;未提出者,由各機關本於權責進行行政懲處;爾後申領者,亦比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