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函以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之計算疑義案
發佈日期 :
2021-10-29
最後更新日期 :
2021-10-29
公告者 :
人事主任
教育部函以,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之計算疑義案
一、依教育部110年10月1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120987號函辦理。
二、查考核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略以,教師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一學年者,應予年終成績考核;不滿一學年,而連續任職已達6個月,或有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辦理留職停薪,而任職累計已達6個月者,另予成績考核。
三、依教育部函示略以,考核辦法第3條第1項所指任職累計已達6個月,其計算方式係按其實際任職月數合併計算,又其各月如有未滿全月之畸零日數者,應予合併計算,並以30日折算1個月,所餘未滿30日之畸零日數,以1個月計算。如:甲師於109年10月2日至110年5月30日請育嬰留職停薪,其自109年8月1日至10月1日累計任職2個月又1日;於110年5月31日至7月31日累計任職2個月又1日,總計4個月又2日,甲師於109學年度中累計任職5個月,不予考核;乙師於109年11月2日至110年5月30日請育嬰留職停薪,其自109年8月1日至11月1日累計任職3個月又1日;於110年5月31日至7月31日累計任職2個月又1日,總計5個月又2日,乙師於109學年度中累計任職達6個月,辦理另予成績考核。
四、檢附教育部原函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