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規定自112年2月7日生效
發佈日期 :
2023-02-18
最後更新日期 :
2023-02-18
公告者 :
人事主任
教育部轉達行政院112年2月4日院授陸經字第1120300060號令
行政院院112年2月4日院授陸經字第1120300060號令(如附件)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5條之1第2項及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規定。
行政院業發布恢復實施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間之客運船舶往來,並以金門、馬祖地區之民眾及陸配等為限,自112年2月7日生效。
行政院院112年2月4日院授陸經字第1120300060號令(如附件)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5條之1第2項及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規定。
行政院業發布恢復實施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間之客運船舶往來,並以金門、馬祖地區之民眾及陸配等為限,自112年2月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