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公保法112年1月11日修正公布後,新增3種適用年金規定之被保險人態樣,其公保之保險費率,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112年5月31日會銜釐定
發佈日期 :
2023-06-16
最後更新日期 :
2023-06-16
公告者 :
人事主任
本次公保法112年1月11日修正公布後,新增3種適用年金規定之被保險人態樣,其公保之保險費率,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112年5月31日會銜釐定如下:
一、本函適用對象為適用公保「年金制」人員(即按月支領),現職公務人員未來僅能領取「公保一次金」,爰費率不變,仍維持7.83%,不受本函影響。
二、至於適用公保「年金制」人員,其費率按身分區分如下:
(一)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之公教人員:16.33%,採計年資最高40年,給付依全額年金率1.3%計給。
(二)112年6月30日以前已參加公保年金制之私校及事業機構人員,於112年7月1日以後轉任公教人員:15.64%,採計年資最高35年,給付依全額年金率1.3%計給。
(三)112年7月1日以後始參加公保年金制之私校及事業機構人員:10.32%,採計年資最高40年,給付依基本年金率0.75%計給。
一、本函適用對象為適用公保「年金制」人員(即按月支領),現職公務人員未來僅能領取「公保一次金」,爰費率不變,仍維持7.83%,不受本函影響。
二、至於適用公保「年金制」人員,其費率按身分區分如下:
(一)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之公教人員:16.33%,採計年資最高40年,給付依全額年金率1.3%計給。
(二)112年6月30日以前已參加公保年金制之私校及事業機構人員,於112年7月1日以後轉任公教人員:15.64%,採計年資最高35年,給付依全額年金率1.3%計給。
(三)112年7月1日以後始參加公保年金制之私校及事業機構人員:10.32%,採計年資最高40年,給付依基本年金率0.75%計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