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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校園性別事件防治之宣導

發佈日期 : 2025-02-03 最後更新日期 : 2025-02-03 公告者 : 輔導組長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校園性別事件防治
違反性平法之行為人為校長、教職員工、社團老師教練時,除以公益性理由公告行為人姓名之外,如被害人為18歲以下,經調查認定屬實且行為情節重大者,將函送社政主管機關依兒少法第97條規定審議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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